1、化工儲罐對儲存可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配備必須的消防設備,嚴禁在罐內吸煙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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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對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3、儲罐檢驗和修理前必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必須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、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設有明顯的隔斷標志。 5、對于盛裝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必須經過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,并在處理后進行分析檢驗,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、標準的規定。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6、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。因故較長時間中斷繼續作業,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證。
7、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,其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。
8、進入罐內清理有毒,有腐蝕殘留物時,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。
9、需要搭制的腳手架及升降裝置,必須牢固可靠,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保安全作業。
10、罐內照明應使用電壓不超過24付防爆燈具。
11、罐內需動火時,必須辦理動火證。
12、罐內作業必須設監護人,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。
13、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共同檢查罐內外,經確認無疑,監護人在罐內作業證上簽字后,方可封閉各人孔。
14、試壓后放水時,必須連通大氣,以防抽真空。